玄桢记

第310章 孤臣千载英魂在,犹见山河社稷碑(1 / 1)

《吴律》卷首语

"律法者,国之权衡,民之绳墨。悬于朝堂则官不敢腐,布于郡县则民有所依。"——《吴史?刑法志》

卷首语

《吴史?职官志》载:"巡按御史还朝,必具十二事以闻,分列条陈,详注律法,以候圣裁。" 德佑十年冬,谢渊于奉天殿丹墀展开《巡晋条陈》,七十二箱案宗依《刑部卷宗规制》按 "吏治、盐政、驿传、军伍" 分类码放,箱角紫铜封条经三司核验,印泥气泡分布暗合山西盐场卤脉走向。当户部侍郎周瑄的诘难如刀出鞘,这场本为论功的朝会,终成司法正义与官商勾结的角力场。谢渊捧笏而立,腰间关防与殿角 "正大光明" 匾额相映,以律法为刃,将三晋大地的贪腐脉络一一剖开。

杖策驱车拜古祠,凛然生气想丰仪。

金戈铁马忠臣志,青史丹心国士思。

断碣残碑秋草蔓,荒阶落叶夕阳迟。

孤臣千载英魂在,犹见山河社稷碑。

臣谢渊稽首顿首,谨以巡晋所察十二事奏陈,每条皆依《大吴律》《大吴会典》

其一 整肃吏治(对应《大吴律?职制律》卷三第三百二十条)

纠劾贪墨官吏一百二十员,内涉布政司参议、盐运使、驿丞等职。人证:泽州耆老张元等三十七人画押口供;物证:侵吞赈粮账册(骑缝章俱全)、受贿火漆密信二十三封;法证:《职制律》卷三 "监守自盗仓库钱粮" 条,赃满百两立斩,曾永熙朝例准。已备刑房卷宗七十二箱,首犯李通判等七员,赃银俱在案。

其二 厘正盐政(对应《盐法条例》永熙朝增订本卷五第八款)

革除晋王分润盐税旧弊,复永熙五年每引盐税二钱五分制。人证:盐场灶丁王大郎等五十二人验伤格目;物证:盐商与晋王密信(火漆印泥与晋王府留档吻合)、分润银五万两账册;法证:永熙帝御批 "盐税苛重者可临时裁夺"(《盐法条例》卷三第十一条)。新增税银三万七千两,已解户部,边军粮饷文书在此。

其三 清厘驿传(对应《大吴会典?驿传》卷十八第一百零七条)

查获伪造符验蜡模四十二枚,涉及晋王府长史司密信传递。人证:驿丞王顺口供(画押并按血指);物证:熔蜡炉残件(含红胶土成分,与晋王府私矿吻合)、篡改驿传收支簿;法证:《驿传管理条例》"私铸符验者斩" 条。已焚蜡模于潞安五驿,立碑刻禁约,附修订稿请圣裁。

其四 核减赋税(对应《大吴会典?灾伤蠲免》卷三十八第四十五条)

准泽州、平阳等四府秋粮核减六成,依神武二十三年例。人证:受灾耆老联名诉状(三十七枚红指印);物证:税粮实征册(三方会签印信俱全)、粮价碑拓片;法证:《荒政辑要》"灾伤过七分者,督抚得便宜行事" 条。所减赋税折银八万两,皆系晋王侵吞赈粮款,账册可查。

其五 汰除军伍(对应《皇吴祖训?军制》卷六第二十二条)

清退占役兵丁八千三百人,内晋王护卫占役三千二百人。人证:被占役兵丁李二等百余人供状;物证:刻有 "晋" 字暗记的甲胄兵器(共五千七百件,附军器局造册);法证:《祖训》"宗藩不得私蓄甲兵" 条。所清兵器已入府库,兵丁归建牒文在此。

其六 平反冤狱(对应《大吴律?刑律》卷九第一百一十九条)

昭雪冤囚三十七人,内涉晋王长史司刑讯屈打成招案。人证:原平阳府推官赵廉临终血书;物证:刑房供状(墨迹新旧不一,显系篡改)、尸格检验报告(伤处与供词矛盾);法证:《刑狱条例》"诸司鞠狱,须三审五覆" 条。冤囚家属谢恩状,皆盖按察司关防。

其七 查劾宗藩(对应《皇吴祖训?宗藩》卷五第三条)

晋王萧泓私铸符验、侵吞赈粮、私蓄甲兵三事俱发。人证:驿站驿丞王顺(已押解至京)、盐商吴三等;物证:私军布防图(盖户部关防印)、仓库账(记平阳粳米四千石)、朱砂密信(与晋王府物料账出入库吻合);法证:《祖训》"宗藩不得干预地方刑名钱粮" 条、《大吴律》"私通宗藩" 卷十七第二款。相关案宗,谨呈御览。

其八 整饬仓储(对应《户部仓庾管理条例》卷四第十六条)

清查州县常平仓,追回国子监生员捐纳粮米二万石。人证:捐生代表刘焕等具结;物证:仓廒簿册(墨色新旧不一,显系后补)、纳粮户存根;法证:《荒政辑要》"捐监粮米须即时入仓" 条。现粮米已归仓,附盘查记录及新制仓封规制。

其九 严核考成(对应《大吴会典?考功》卷十二第七款)

勘正吏部考功司评语不实者十九员,内晋王党羽七人。人证:考功司吏员张升等三人供状;物证:被篡改的考成簿(纸页薄厚不一,潞州桑皮纸为证)、晋王赏赐田庄地契;法证:《考成法》"评语需三方会签,不得私改" 条。已另造清册,请吏部复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