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首语
《吴史?刑法志》载:"刑狱乃国之重器,断狱当循实据,毋听虚词。" 德佑十年秋,谢渊巡按太原,架阁库内积尘簌簌落在 "德佑三年强盗案" 案卷上。他指尖抚过供状上晕染的墨迹,发现《凶器查验单》与《尸格》记载相悖,死者伤口形状与案犯口供的凶器全然不符。而《灾民花名簿》里混入的富户丁口、空白的《灾伤勘合》,更暗藏着虚报灾情、冒领赈粮的勾当。这些泛黄的文书,每一页都浸着蒙冤者的血泪,也藏着官官相护的黑幕。当谢渊翻开《户部灾伤条例》与《刑部驳案汇编》,一场关乎律法尊严与民生疾苦的较量,就此拉开帷幕。
圣人不利己,忧济在元元。
黄屋非尧意,瑶台安可论。
吾闻西方化,清净道弥敦。
奈何穷金玉,雕刻以为尊。
云构山林尽,瑶图珠翠烦。
鬼工尚未可,人力安能存。
夸愚适增累,矜智道逾昏。
德佑十年七月初三,巳初刻。谢渊的指尖划过太原府按察司架阁库的案卷编号,在 "德佑三年强盗案" 卷宗前顿住。案卷封面的 "斩立决" 朱批已微微晕染,他翻开内页,见犯人供状上的墨迹深浅不一:"李书吏," 他敲了敲供状上 "劫银千两" 的记录,"此人口供称 ' 持刀劫财 '," 指向《凶器查验单》,"但验伤文书却写 ' 钝器致伤 '," 突然抽出《保甲册》,"案犯被捕当日,其母正在邻县就医," 指节叩击供状末尾歪斜的指印,"如此扭曲的指纹,可是刑讯所致?"
书吏李通的算盘珠子在袖中乱响:"这... 这是前任知府定的案..."
"前任知府?" 谢渊冷笑,翻开《刑部驳案汇编》,"永熙朝例:' 刑讯需三人同署,口供需与物证相符。' 此案既无赃银下落,又无证人画押," 突然抖开玄夜卫密报,"密探查得,案犯家邻的田产,案发后转入知府小舅子名下 —— 按《大吴律》刑律九,故入人罪者,以其罪罪之!"
衙门外突然传来鼓噪声。谢渊望去,见数十名百姓举着 "冤枉" 布条,为首老者捧着染血的诉状:"大人!我儿被诬强盗,屈打成招..."
未初刻,太原府大堂。谢渊将《凶器查验单》《尸格》《审讯记录》三份文书在楠木公案上依次排开,狼毫笔尖蘸满朱砂,重重圈出《尸格》中 "后脑钝击致死,伤口宽三寸二分,深五分" 的记录:"王仵作," 他举起从义庄取回的颅骨,指腹抚过凹陷处凝固的暗红色血痂,"如此弧形伤口,边缘伴有不规则裂痕," 又指向《凶器查验单》上 "单刃短刀,刃长七寸" 的记载,"按《法医检验要诀》,短刀刺入伤当呈窄条状,怎会出现这般钝器砸痕?"
仵作王福的喉结上下滚动,官服后背的汗渍已晕染出深色云团:"当... 当时光线不足,查验疏漏..."
"疏漏?" 谢渊猛地翻开《审讯记录》,朱笔在 "午时三刻案发,日头高悬" 的批注上连点三下:"案发正值正午,府衙《晴雨录》可证!" 他又抽出案犯三份供词,宣纸纤维在狼毫下簌簌作响:"首份供词字迹工整,笔锋含墨均匀;第二份左低右高,墨迹晕染如泪;第三份潦草难辨,多处有擦拭重写痕迹。" 突然抓住案犯遗孀颤抖的手,掰开其丈夫僵直的十指 —— 指节肿大变形,指甲床残留着竹签刺入的细小孔洞:"《问刑条例》第二十七款明禁 ' 伤其筋骨 ',你们用 ' 苏秦背剑 ' 之刑逼供," 重重拍击《大吴律》,"按 ' 故勘平人 ' 例,当杖八十,发配充军!"
陪审通判 "嚯" 地起身,官靴踢翻身后木凳,发出刺耳声响:"谢大人,此乃永熙年间定案,翻案恐生..."
"恐生事端?" 谢渊截断话头,抖开玄夜卫连夜查获的地契,桑皮纸上 "知府妻弟王顺,购于德佑三年五月廿三,银五百两" 的字迹尚未完全褪色:"案犯五月二十被斩,三日后续妻便将祖宅贱卖。" 他的手指划过交易记录,又翻开案卷中 "失踪赃银五百两" 的记载,"这数目," 目光如刀剜向通判,"与案卷记载分毫不差。通判大人身为陪审官," 故意停顿,让寂静填满整个大堂,"既未核查赃物去向,也未查验证人证言,反倒在结案文书上连署画押 ——" 突然提高声调:"究竟是玩忽职守,还是收了封口银?" 通判脸色骤变,张了张嘴却被喉间腥甜呛得说不出话。
德佑十年七月初七,辰初刻。谢渊握着五尺步弓丈量泽州田地,玄夜卫报数声穿透薄雾:"东五亩,禾苗存活八成;西三亩,叶茎破损处齿痕间距三寸七分!" 他蹲下身,镊子夹起田埂上透明带尾须的虫尸,置于《捕蝗要诀》图谱旁:"刘知州," 举起虫尸对着天光,"蝗虫翅脉呈网状,此虫翅透明无纹,分明是蜉蝣!" 又指向禾苗,断口处残留的灰褐色碎屑清晰可见:"虫咬痕呈半圆形,边缘有细密齿印," 捡起田边残留的驱鼠木板,上面沾着灰褐色鼠毛和新鲜鼠粪,"这分明是田鼠啃食痕迹!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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